发布日期:2021-06-24 15:49:00 来源:办公室 作者: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溪 浏览量:16335
第一条 为规范商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平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参照商洛市卫健委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平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中心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承办机构(宣传教育科)和保密工作机构(行政办公室)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第五条 中心主要领导或指定的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中心行政办公室和宣传教育科分别确定专人负责门户网站(外网)政务信息的审核。以下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扩大公开范围,严禁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单位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执法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审核人员(包括业务科室审核人、宣传教育科审核人和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涉及多个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科室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科室意见。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二)中心行政办公室接到信息公开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要报审”等审查意见;委办公室在保密审查时,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书面报市卫健委或市保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确定。
(三)对“需要报审”等敏感事项的公开需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公开。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并按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各科室定期对上网政府信息进行核对,对已取消的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联系宣传教育科进行更新,确保上网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清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九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中心提出申请,相关科室或办公室按要求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纳入中心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取消当事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商洛市预防医学会和中心工会、团支部等群团组织的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商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网站地图 丨 地址:通信路信息巷 丨 邮编:726000 丨联系电话:0914-2313563 丨 技术支持:商洛新闻网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