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24 15:45:00 来源:办公室 作者: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溪 浏览量:7247
为加强党务政务信息公开,规范公文管理,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注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
中心各科室在履行工作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党务政务业务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标注,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
中心各科室以商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中共商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总支委员会名义制作并使用统一“发文字号”发布的各类公文,一律须明确标注其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分为4种:“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予公开”。具体如下:
1.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中心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财政预算、招录信息、突发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2.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部分公开”。
3.凡属本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4.凡报上级机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或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5.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1.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由拟稿人和拟稿科室提出,在发文稿纸上写明该公文的具体属性类别。对提出“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的须依法依规注明理由。拟稿人、拟稿科室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在送领导审批前,应征求中心行政办公室意见,再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对拟稿人、拟稿科室提出的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2.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
3.党办和行政办公室文秘工作人员在进行公文编码登记时,应在发文本上如实记录公文的公开属性。
4.对印发的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的公文,可以通过中心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和内部微信、QQ交流群进行发布和传递。对标注为“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的公文,按照“谁制作谁负责”原则,一律采用纸质版呈送或传递,严禁通过互联网随意发布和传递。
五、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质量监督
1.各科室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制度,行政办公室负责对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严格核对把关,对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立刻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
2.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标注工作作为中心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由党政办公室组织负责开展定期检查评估,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定性不准、未标注公开属性,以及不按属性标准发布信息等问题,及时进行通报,限期督促整改。
六、商洛市预防医学会和中心工会、团支部等群团组织的政务信息公开属性标注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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