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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程序

发布日期:2021-04-08 09:14:45     来源:卫生科          责任编辑:贺怡潇     浏览量: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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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提请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2.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附则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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